【妇女的劳动权益】
12348律师:您好,这里是贵州12348,请问有什么可以帮您?
市民吴女士:您好,我有个问题需要咨询。我参加了一个用人单位的招录笔试后进入面试环节,面试过程中考官询问我是否已婚,我回答准备在明年结婚后,该公司以公司职员入职三年内不得结婚为由没有录取我,这合法吗?
12348律师:您的问题我已经了解,根据您所描述的情况,该公司做法是不合法的。法律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将限制结婚、生育或者婚姻、生育状况作为录(聘)用条件。
市民吴女士:那我应该如何维权呢?
12348律师:您可以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反映,由该部门责令其改正;如公司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可能面临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市民吴女士:好的,知道了,谢谢。
12348律师:感谢您的来电,祝您生活愉快。
【12348律师说法】
妇女在就业劳动中享有哪些权益?
1.平等就业。用人单位在招录(聘)过程中,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实施下列行为:(1)限定为男性或者规定男性优先;(2)除个人基本信息外,进一步询问或者调查女性求职者的婚育情况;(3)将妊娠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4)将限制结婚、生育或者婚姻、生育状况作为录(聘)用条件;(5)其他以性别为由拒绝录(聘)用妇女或者差别化地提高对妇女录(聘)用标准的行为。
2.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录(聘)用女职工时,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应当具备女职工特殊保护条款,并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等内容。
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的集体合同中应当包含男女平等和女职工权益保护相关内容,也可以就相关内容制定专章、附件或者单独订立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3.同工同酬。妇女在享受福利待遇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4.机会均等。在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培训等方面,应当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不得歧视妇女。
5.特殊保护。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妇女的特点,依法保护妇女在工作和劳动时的安全、健康以及休息的权利。
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
用人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限制女职工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
女职工在怀孕以及依法享受产假期间,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期满的,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期限自动延续至产假结束。但是,用人单位依法解除、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服务协议,或者女职工依法要求解除、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服务协议的除外。
【12348律师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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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贵州12348律师说法:妇女的劳动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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