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7日,记者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了解到,贵州省高院与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近日联合下发《关于在办理执行案件中依法保障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在执行非涉农民工工资案件中保障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的相关问题进行了明确。
《通知》明确,如农民工非案件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在案件执行中,对依法设立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账户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原则上不得采取冻结、扣划等强制措施,确保专款专用。对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账户、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之外的农民工工资专款,人民法院如需采取冻结、扣划等强制措施,必须依法、审慎。人民法院在审查执行异议时,除依法收集、调取相关证据外,可函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供相关情况,对提供的相关情况及审查意见,人民法院经依法定程序审查无误后,应予采信。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供不实或虚假情况及审查意见,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李慧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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