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7日,记者从贵州省人民政府网获悉,为进一步加强全省税费征收管理,完善税费治理机制,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维护纳税人缴费人合法权益,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于日前印发《贵州省税费征管保障办法》。
《办法》共6章32条,包括总则、税费共治、数据共享方式、组织保障、监督保障、附则等内容。
《办法》提出,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税费征管保障工作的领导,税务、财政部门应当发挥牵头组织作用,各部门、单位应当依职能积极参与,共同开展业务协作及信息共享,形成全社会税费共治新格局。
税务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税费征管职责,按照规定的预算级次、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缴库方式和期限征收税费并缴入国库,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多征、提前征收或减征、免征、缓征应征的税费,不得混淆入库级次,不得截留、占用或挪用税费收入。
全省各级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将重大税费违法行为纳入联合惩戒;有关部门、单位应当通过信用信息公开和共享,依法依规将纳税人缴费人履行税费法律法规情况纳入信用信息系统,建立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的联合激励与惩戒机制。
《办法》明确,在数据共享方式方面,全省各级各部门原则上应当依托省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实现部门间政务涉税涉费数据的互联互通、高效共享、系统应用;对无法通过省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共享的,应当说明理由,与数据需求部门商定共享方式,并将有关情况报同级大数据管理部门。
《办法》要求,各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数据安全管理制度,不得将工作中获取、知悉的涉税涉费资料或者相关信息用于履行法定职责之外的其他用途,不得篡改、损毁,不得违法向第三方披露或泄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税费征管保障工作监督机制,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定期对各部门落实情况开展监督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履行工作职责。(记者 程曦 实习生 王作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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