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广网贵阳3月11日消息(记者杨贇)近日,贵州省民政厅印发《贵州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规范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工作。2021年10月印发的《贵州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同时废止。
本次新修订的《办法》分为六章四十五条,进一步规范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工作。其中新增三条分别对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的基本条件、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经营主体登记情况,以及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虚假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的处理作了进一步明确。
《办法》进一步增强了兜底性。扩大了可参照“单人户”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的人员范围。明确“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成年无业艾滋病人或成年无业艾滋病机会感染者”两类情形的人员可以单独提出申请;进一步放宽了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财产条件。将原来规定的“现值在20000元以下的生产或就医所需车辆”修改为“一辆现值在50000元以下的车辆”。
为增强工作便捷性,《办法》优化了一次性赔偿款(补偿款)的计算方式,规定“对因交通事故、矿难、工伤、国家储备林建设、征地等获得一次性赔偿款(补偿款)的,可从获得一次性赔偿款(补偿款)当月起按20年总收入逐月分摊计入家庭收入,因病、因学、因残、因意外事故等导致一次性赔偿款(补偿款)花费完毕的,可不再计算收入,因房屋等建筑物拆迁获得的赔偿款,扣除自建或购买刚需住房和必要装修费用后,剩余部分计入家庭收入”;优化了参照“单人户”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后的低保金的计算方式,明确规定:所有参照“单人户”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的,均按照核查日上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平均补助水平确定最低生活保障金。
此外,为进一步为基层减负,《办法》对将审核确定结果告知申请人的方式作了修改,将原来发放确认告知书唯一种方式修改为“通过发放确认告知书、电话、微信、短信等方式告知申请人”;在告知时间上,明确规定“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确认同意,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或者其他方式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并于作出决定后3个工作日之内完成;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1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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